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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11-22 16:22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要求,现就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称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是随迁子女大省,进城务工人员规模大、随迁子女考生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保障随迁子女教育权利和促进教育公平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省政府通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扎实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确保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一)部门职责。随迁子女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按《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加强统筹和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工作平稳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审核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合法住所进行审核,具体分工由各地政府结合本地相关部门职能情况予以明确。

(二)报考资格。一是关于社会保险、居住证和完整学籍年限截止时间的计算问题。拟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以及随迁子女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统一为高考录取结束前。二是稳定就业和社会保险年限认定问题。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和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由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社会保险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交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应的证明,其就业所在地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予以认定。三是关于办理居住证的问题。拟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随迁子女高一入学前(9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且持有的居住证截止至参加高考当年8月31日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四是关于合法稳定住所的问题。拟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住所为农村自建房或单位宿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五是关于3年完整学籍的问题。拟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在我省参加中考,但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所在地与父亲或母亲工作所在地为广东省内不同地市的予以认定。

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资格审核的具体情况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见附件)执行。

三、切实加强和规范随迁子女高考工作的管理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中学要高度重视随迁子女高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要安排专人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全力维护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良好秩序,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二)强化信息公开公示。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报名资格信息公示制度,符合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并提出申请的随迁子女,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须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确定报考名单,所确定的报考名单由学籍所在中学公示,公示信息须包括随迁子女姓名、性别、所在中学、随迁子女父母姓名、相关佐证材料等。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并经审定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办理报考手续。

(三)加大违规查处力度。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在广东省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的资格,同时不再重新办理补报手续。对在随迁子女报考资格审核、公示中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优化办事流程。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并公布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流程。要创新工作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上办事大厅,逐步建立并完善网上部门联审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对符合报考条件并提出申请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应当在高考报名前向就学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汇总,并分送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审核、认定工作。随迁子女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跨市审核认定的,由所在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统一汇总并协调相关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务必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有关考生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及早引导随迁子女考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以免错过了户籍所在地高考报名时间;对错过了户籍所在地高考报名时间的考生,应于我省高考报名截止前到学籍所在地中学提出回原籍报考的申请,由各地招生考试机构汇总上报省招办,以便协调相关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工作,确保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此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

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认定类别

具体情况列举

处理指引

合法稳定职业认定

1

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的

予以认定。

2

考生家长为个体商贩、创业人员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3

考生家长在农村务农

持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务农劳动合同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4

考生家长为企业退休人员

退休前在广东省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三年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合法稳定住所认定

1

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的

予以认定。

2

住所为农村自建房(含家长自有房、租赁)的

家长自有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予以认定。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3

考生家庭住所为单位宿舍

提供证明材料,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4

考生父母已在我省购买商品房但未办理好房产证

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予以认定。

认定类别

具体情况列举

处理指引

居住证有效期认定

1

考生父亲或母亲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深圳市报考的提供《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高考录取结束时(8月31日)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予以认定。

2

考生父母在当地居住,但未办理居住证

不予认定。

3

居住证有效期满3年,但非连续

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随迁子女高一入学前(9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且持有的居住证截止至高考录取结束时(8月31日)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

4

考生父母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报名时间未满3年

5

考生父母在广东省购房但未办理居住证

不予认定。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

1

考生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截止至高考录取结束时(8月31日)缴费年限累计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

予以认定。

2

考生父母仅购买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一种

不予认定。

3

考生父母有工作,但未办理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不予认定。

认定类别

具体情况列举

处理指引

学籍认定

1

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及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予以认定。

2

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并在我省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但考生学籍所在地与父母工作所在地为广东省内不同地市

予以认定。

3

随迁子女不在我省参加中考,但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不予认定。

其他情况认定

1

考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上

考生父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2

父亲母亲分别符合部分条件

考生父亲及母亲双方条件综合满足资格要求予以认定。

3

随迁子女往届考生是否可在广东省内报名参加高考

考生参加地市中考、具有我省连续三年完整高中学籍、父亲或母亲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考。

4

考生父母婚姻关系变更或考生父母身亡导致监护人变更

需提供监护人变更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监护人公证书等)。依据监护人条件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考生监护人符合相关要求考生即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5

考生父母为广东省内户籍,考生为外省户籍

考生将户口迁入广东省内可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

6

不符合随迁子女在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

各市要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的解释工作,并告知考生回到户籍所在省(市、区)报考。

7

错过了户籍所在地高考报名时间的

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招办,省招办协调相关省(市、区)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